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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6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周超与单宗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超,单宗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620号申请执行人周超,男,生于1987年4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单宗蓉,女,生于1967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5民初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单宗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单宗蓉在通知送达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5400元并承担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55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单宗蓉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单宗蓉所有的价值550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