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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9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陆廷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廷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95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廷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上诉人陆廷力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30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陆廷力上诉称:一、涉案款项与李家新所涉经济犯罪没有实质性的关联性,原审法院以本案涉及李家新经济犯罪为由不予以受理与生效刑事判决相悖,依法应予撤销。1.李家新的刑事案件已经审结,但上诉人未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参与案件的审理程序,上诉人不知悉李家新涉及刑事犯罪的金额是否包括上诉人的全部损失,无法保障上诉人的权利。2.李家新刑事案件的判决并未明确其犯罪金额是否包括上诉人主张的借款金额,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直接加重了上诉人的损失。3.本案被告不止李家新一人,还有佛山市三水区金本顺发加油站有限公司和李健开,不能因李家新一人涉及刑事犯罪直接推定与李家新有关的经济纠纷均涉及其刑事犯罪的事实,更不可剥夺上诉人合法合理的救济途径。4.本案纠纷系因李家新将涉案借款用于投资佛山市三水区金本顺发加油站有限公司而造成的,即使涉案借款中有涉及李家新刑事犯罪的情况,亦不影响上诉人对实际用款人追偿的权利。二、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审查,不应对案件实体进行审查。原审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对本案裁定不予以受理,超出了形式审查的范围,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属于违法法律规定的行为,其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与李家新的借款关系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绮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