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终2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裴云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裴云霞,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民终2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裴云霞,女,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南长区运河东路555号时代国际A座1011室。法定代表人:曹帮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哲,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国平,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裴云霞因与被上诉人无锡市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园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17)苏0211民初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裴云霞上诉请求:驳回家园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家园物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家园物业公司之间于2010年2月23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家园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应当引导车辆有序停放,但家园物业公司并未制定物业管理制度,也没有引导车辆有序停放,导致其416号车位始终被其它车辆停放,其无法正常停车,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其按照每月50元的标准交纳车位管理服务费2400元,有失公允。家园物业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家园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裴云霞支付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的车库车位停车管理服务费2400元(50元/月*48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裴云霞通过转让从他人处取得湖滨壹号花园(A区)5号2703室房屋,以及相应的416号地下汽车停车位使用权。家园物业公司与裴云霞于2010年2月23日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家园物业公司为无锡市湖滨壹号花园提供物业服务,协议约定车库车位按每个每月50元的标准交纳服务费用。家园物业公司认可裴云霞已付清2009年7月之前的车位管理费。一审法院认为,物业企业提供的是一种持续性服务,内容涵盖公共区域清洁卫生、公共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管理等多个方面。本案中,家园物业公司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为无锡市湖滨壹号花园提供物业服务,裴云霞作为无锡市湖滨壹号花园的业主之一接受了家园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裴云霞应当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标准“车库车位按每个每月50元的标准交纳”交纳车位使用费。因家园物业公司确认2009年7月前的车位使用费已付清、2013年年底撤场,故其公司主张裴云霞支付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拖欠的车库车位停车管理服务费24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裴云霞辩称“家园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车位管理的职责,仅同意支付20%的停车管理费”缺乏依据,不予采纳。综上,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该院判决:裴云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家园物业公司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拖欠的车库车位停车管理服务费240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裴云霞负担。二审经审理,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中,裴云霞提供了东林书院网站上的帖子截图,用以证明湖滨壹号花园的车位管理混乱,引起很多纠纷,家园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车位的管理责任。家园物业公司质证认为,网站上的帖子截图并不能真实反映其公司管理不到位的事实,裴云霞也称其公司在管理中与很多业主发生纠纷,说明其公司还是对小区进行管理的,并非置之不理,并且其公司只是管理人,不是车位的所有权人,没有对车位出租或出售的权利。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裴云霞是否应向家园物业公司交纳2400元车位管理费。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对于家园物业公司而言,家园物业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案涉车位在2010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使用权由裴云霞享有,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裴云霞应当按照50元/月交纳车位管理费,但裴云霞未能向家园物业公司交纳上述期间的车位管理费共计2400元,故裴云霞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于裴云霞而言,裴云霞认为家园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管理责任,造成其车位经常被他人占用,影响了其正常使用,其不应交纳车位管理费,但裴云霞只提供了网站上的帖子截图予以证明,而该证据仅表明家园物业公司在管理中与业主发生过纠纷,并不能有效证明裴云霞所提出的上述意见,故裴云霞提出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裴云霞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裴云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钱 菲审 判 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季静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魏依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