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崇照、郑国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崇照,郑国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2财保6号申请人:张崇照,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申请人:郑国捷,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曙光路118号3楼09单元部分、10单元-19单元、物业管理1房屋。申请人张崇照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国捷所有的位于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轩苑1幢202单元进行查封,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张崇照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崇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限制处分权)被申请人郑国捷所有的位于连江县潘渡乡沿江大道1号贵安新天地贵轩苑1幢202单元【权利证书号:闽(2017)连江县不动产权第002195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620元,由申请人张崇照负担(已缴纳)。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婉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丽萍书 记 员 许铭捷附注(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