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执字第512、513、5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岛金百信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凯通经贸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百信贸易有限公司,青岛凯通经贸总公司,青岛广辰集团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512、513、514-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百信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凯通经贸总公司。被执行人青岛广辰集团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金百信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凯通经贸总公司、青岛广辰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的三个案中,于2017年9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青岛凯通经贸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崂山区中韩供销合作社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中韩镇中韩村1-3号楼,房产证号为青崂房公字第××号房产(包括60.85平方米的无证房产)进行了拍卖,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公开竞价中,王琰(身份证号码:)以8285555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青岛凯通经贸总公司所有的登记在崂山区中韩供销合作社名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中韩镇中韩村1-3号楼,房产证号为青崂房公字第××号房产(包括60.85平方米的无证房产),以上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琰(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给买受人王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琰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顾进芳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以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