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82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岳公峰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公峰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982刑初298号公诉机关新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岳公峰,别名岳云龙,男,1986年2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新泰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泰市。因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6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7年6月20日被逮捕。辩护人吕仲振,山东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新检公刑诉﹝2017﹞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公峰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晨光、刘晓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公峰及其辩护人吕仲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朱某(另案处理)与张某、曲某签订协议,约定在曲某承包的土地共同采沙,后该协议因故未能履行。2016年6、7月份,被告人岳公峰伙同安某、王某、刘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在朱某的约集下无事生非,在新泰市第一招待所、豪庭商务宾馆、山水文园等地多次用电警棍、匕首等殴打被害人张某、曲某,在逼迫张某打15万元欠条未果的情况下,被告人岳公峰伙同朱某、安某、王某、刘某强行向被害人张某索要人民币5500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体表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岳公峰于2017年6月20日到新泰市公安局投案。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人朱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曲某的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被告人岳公峰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岳公峰无事生非,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张某、曲某,强拿硬要北海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岳公峰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已与被害人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具有犯罪前科,建议依法量刑。被告人岳公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无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事出有因,被侵害对象明确,被告人未侵犯社会公共秩序,被告人岳公峰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岳公峰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已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朱某(另案处理)与被害人张某、曲某签订协议,约定在曲某承包的鱼塘和土地上共同开采河沙,三人共同受益,后因故该协议未能履行。2016年6月至7月份,朱某以承包地被卖50万元为由向张某、曲某索要收益,纠集安某、王某、刘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岳公峰,分别在新泰市第一招待所华府新天地办公室、豪庭商务宾馆房间内、山水文园朱某家中及楼下等地,用电警棍等殴打张某、曲某,逼迫张某给朱某15万元或出具15万元欠条,其中岳公峰参与以上两次殴打,后岳公峰、王某等人两次向张某索要现金5500元。经鉴定,张某体表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2017年6月20日岳公峰到新泰市公安局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岳公峰与被害人张某、曲某达成3万元的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上述事实,由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张某陈述,其表哥曲某之前在光明水库有承包地,2016年4月份,曲某与其商量在承包地上挖沙卖钱,其约上朱某,三人签订协议共同开发,没有约定投资、分成等,私下约定挖沙卖钱,让朱某跑手续,但他没有办成,听说朱某雇了几个妇女看沙场。后曲某与庆东沙场的王西庆发生冲突,曲某夫妻被打伤,后曲某说王西庆出50万元买他的地,其三人商量此事,曲某说拿到钱分给其二人几万元,朱某生气离开,说曲某骗人,后王西庆没有买地,朱某认为是其阻拦没有卖成并向其要钱。同年6月20日后的一天下午,朱某让其与曲某到新泰第一招待所的华府新天地办公室,朱某、岳公峰、王某等人在场,朱某说了沙场的事,让其打曲某,其没有打,王某让其用电警棍电曲某其不同意,他用电警棍电其胳膊和腰部,也电曲某,王某、岳公峰等人打其与曲某,后让其二人离开。次日朱某让其与曲某到豪庭宾馆,朱某问曲某与王西庆签协议的事,曲某说调解给了2万元,岳公峰、王某用手打曲某的脸,刘某用鞋底打他的脸,打完后朱某让其给他打50万元的欠条,但其没有打。同年6月26日左右的一天,朱某让其到第一招待所,房间内有岳公峰、王某、刘某等人,王某让其给朱某打15万元的欠条,其不同意,王某、刘某对其拳打脚踢,王某用手机充电器打其,又用腰带打其腿部、背部、胳膊,并让其凑钱,其没有同意。随后他们三人将其带到三楼安某的房间,安某打其脸部,王某让其打欠条其不同意,安某用湿毛巾三次捂了其嘴向其要钱,其害怕同意给他们4000元,后他们让其离开。其出门后看到朱某在外面坐着,安某将其踹倒在朱某跟前,朱某对其实施威胁。6月29日左右,王某、岳公峰、安某到其饭店要走4000元,岳公峰后又要走1500元。7月6日晚上,朱某将其约到他位于山水文园的家中,朱某、安某、王某、岳公峰等人在场,朱某先要走其手机,对其实施威胁及让其打欠条,其离开后发现王某、岳公峰等人在楼下等着,王某对其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后用十公分长的匕首顶在其大腿上,将裤子顶破了几个洞,岳公峰用拳头打了其脸部和身上,安某过来踹了其一脚。其骑电动车走到东周路上时,王某夺过其钥匙,王某、岳公峰、安某等人对其拳打脚踢,安某用毛巾捂其嘴要拉其上车,其没有上。2、被害人曲某陈述,其原先承包刘杜镇刘杜村光明水库边上约30余亩的鱼池,2016年3月份与张某、朱某签订协议采沙,但是没有干起来。当时朱某找了九个妇女看沙场,其给她们做饭;王西庆与新泰市签订湖底清淤合同,想以50万元购买自己的地,朱某、张某不同意没有卖成。因其阻拦王西庆挖沙,他们将其打伤,后赔偿2万元,其与家人商量不干了。案发十几天前,张某让其到第一招待所的华府新天地办公室内,张某、朱某、岳公峰、王某、安某等人在场,王某、安某、岳公峰打张某,王某还用电警棍电张某的腰部和手臂,十余分钟后朱某让张某打欠条但他不写,其在旁边劝,朱某嫌弃其收王西庆2万元之事,岳公峰、王某对其殴打,岳公峰用拖鞋打其脸部,王某用电警棍电其胳膊,后朱某让其与张某离开。次日朱某让其与张某赶到青云湖边的一个饭店,朱某、岳公峰、王某、刘某等人在场,朱某嫌弃其与王西庆调解的事,让其将50万元卖地的钱分了,其说没有卖地,岳公峰、王某打其;后又向张某要钱并让他打欠条,张某没有打,岳公峰、王某又打了张某,然后让其二人离开。后朱某让张某到他家中打欠条,出来后王某用刀子划伤张某,其与张某报警,安某没有打过自己。二、证人证言1、证人朱某证言,2016年3月份,其与张某、曲某达成协议,合伙挖曲某位于光明水库边鱼池内的沙,挖沙收益平分。当时王西庆与新泰市水利局签订光明水库的清淤合同,从水库内挖沙,张某与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让其找王西庆协调关系,借用他们的手续,王西庆没有同意。其三人商议雇人看曲某的鱼池,结果与王西庆一方发生冲突,他们将曲某打了,曲某住院期间没有钱,其让岳公峰送去1000元,后其雇了七八个人继续看鱼池,张某和曲某让其先垫上劳务费。期间曲某找其和张某说王西庆想以50万元或其他方案买他的鱼池,分到钱后给其二人部分钱,其随后撤掉所雇人员,共垫付劳务工4000元的工资,还欠他们3000元。后其电话联系张某、曲某问卖鱼池的事,到现场看到鱼池被挖,其认为王西庆给曲某钱了。同年6月份,其告诉王某、岳公峰、刘某等人与张某、曲某之间的事,将张某、曲某约到第一招待所的一间办公室,当天下午他们二人到后,其问曲某钱的事,曲某说张某不同意他没有向对方要,其问张某为何不同意但他不说话;其认为他们糊弄自己,打了曲某两巴掌,曲某说王西庆给他2万元医疗费的事,其嫌弃他私自调解说了他几句,王某过来打了曲某几下,用电警棍电了曲某和张某几下,岳公峰也打了曲某几下,打完后其让他们二人回去。次日下午,其与王某、岳公峰、刘某在豪庭宾馆等着,让张某、曲某赶过去,到后其又问曲某钱的事,并让他给其劳务费,曲某只同意给其医疗费,其以王西庆已经挖沙向他们要15万元现金或是给其打欠条,张某不说话,曲某不同意,其打了曲某几巴掌,安排岳公峰、王某、刘某让他们二人打15万元的欠条,不打条不让走,随后到宾馆大厅。半个小时后其回到房间,岳公峰说没有打条,张某说与曲某商量后给其答复,其让他们离开。又一个星期左右,其与王某、岳公峰、刘某在第一招待所,将张某约到场,张某到后其问他钱的事,张某表示曲某说钱没有到手,其向张某要15万元和劳务费,张某说劳务费可以借但不打15万元的欠条,王某打了张某几巴掌,张某还是不打条,其安排他们要是来人的话带他到安某的房间,让张某打条。其出去后不久安某回来,其告诉他将张某带到他的房间,让张某给其打欠条。二十分钟后王某、安某及张某下来,安某一脚将张某踹倒,他跪在其跟前,他说没有打条,其问他劳务费的事,他说三天内到他的饭店拿,后其安排王某、岳公峰两次找他拿回来5500元。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的一天21时许,其让张某到其位于山水文园的家中,岳公峰、王某、安某在场,其问张某与曲某如何商量的,张某说的方案其不同意,其还是让他给其15万元或是打15万元欠条,张某走后岳公峰、王某、安某跟着下楼,后听说他们又打了张某。2、证人刘某证言,案发前朱某找其说他与张某、曲某一块干沙场,有人出钱买沙场,他怀疑张某使坏,曲某卖掉沙场后没有给他钱,要向他们二人要钱。2016年6月份的一天,其与王某在第一招待所,朱某、岳公峰找其二人,朱某说想找张某、曲某要钱,当日下午他们二人来后其将他们领进办公室,其觉着没有事一会离开。次日中午,王某与其从一所带着张某、曲某赶到青云湖边的豪庭宾馆,朱某、岳公峰在宾馆等着,到后朱某与曲某、张某聊天,朱某怀疑曲某将沙场卖掉,打了他的脸部几下,并安排其三人让他们打15万元的欠条,不打不让走。其三人在房间里让他们打欠条未果,岳公峰用鞋子打了曲某的脸部,其与王某也动手打曲某的脸部几下。后朱某进房间问打欠条的事,张某说了几句好话后让他们离开。后一个星期左右,其与王某在第一招待所的办公室,朱某、岳公峰来后将张某约来,让张某给他打15万元的欠条但他不同意,王某打了张某的脸部几下,还用电警棍电他,让他打欠条,其又打了他的脸部几巴掌。朱某让其二人将张某带到安某的办公室,到后安某用皮带打张某、用湿毛巾捂张某的嘴,让他打欠条未果。下楼后安某用脚踹倒张某,他跪在朱某面前,张某说没有打欠条,三天内凑4000元给朱某,后来拿钱的事情不清楚。3、证人王某证言,案发二十天前,其姨夫朱某联系其到第一招待所作为他与张某算账的见证人,因他与张某干沙场时张某欠他车费、劳务费、医疗费等。其赶到后朱某、岳公峰、安某、张某、曲某在场,张某承认欠款的事,朱某让他打15万元的欠条但他不打,让他付劳务费等费用他也不付,朱某生气打了张某两巴掌,其接着踢了他两脚,还用电警棍电他及用腰带打他,张某还是说没有钱还,其说给他换个地方,其与安某将张某带到三楼的一个房间继续向他要钱,他还是说没有,其打了他两巴掌,安某好几次用毛巾捂住他的嘴。几天后朱某让自己到豪庭宾馆,到后其看到朱某、岳公峰、张某、曲某等人在场,他们谈钱的事,随后朱某让其与岳公峰看着他们让张某写欠条,他们不写,其与岳公峰打了曲某的脸部几下,随后都下楼。五六天后朱某让其到他家,到后岳公峰、安某在场,张某到后朱某问他,他说没有钱也不愿意打欠条,朱某骂他并打了他,张某同意将劳务费等5500元给朱某,张某离开后其在楼下踢了他两脚,打了他脸部几巴掌,还用棍子打了他,岳公峰打了他一拳,后来其与岳公峰找张某要了4000元,岳公峰又单独要了1500元。4、证人安某证言,2016年6月份的一天下午2时许,其在新泰市第一招待所三楼的楼道内遇到王某和张某,他们进其屋里谈话,张某答非所问,其生气踹了张某几脚,他在地上乱喊呼,其用毛巾堵他的嘴。王某没有打张某,只是进屋时推了张某,当时朱某在门口,其没有见到曲某。几天后去其与王某、岳公峰到了张某的饭店,他们干什么不清楚。同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朱某联系其到他家中作见证,到后他说与张某有经济纠纷,岳公峰、王某随后赶到,张某到后朱某与他谈经济和沙场的事情,半个小时后张某要走,岳公峰、王某、张某他们三人先下去,其到楼下后看到张某已经躺在地上,其踹了他几脚,后来他自己走了。三、书证1、新泰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在逃人员撤销表,证实2016年7月7日,张某报案称被朱某等人多次殴打并被勒索现金5500元,新泰市公安局于同年7月11日立案侦查。2017年6月20日岳公峰到新泰市公安局主动投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岳公峰于1986年2月9日出生,案发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通知书,证实被告人岳公峰犯寻衅滋事罪,2015年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2月25日。4、协议书、合同书一宗,证实曲某承包土地情况及与张某、朱某签订协议情况。5、裤子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被打后身穿裤子的情况。6、谅解书、收到条,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岳公峰与被害人张某、曲某达成3万元的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四、鉴定意见新泰市公安局(新)公(刑)鉴(伤)字[2016]06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体表软组织损伤为轻微伤。五、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张某、曲某辨认出岳公峰系参与本案犯罪的作案人。六、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岳公峰供述,案发前其知道朱某与张某、曲某一起干沙场但没有干成,听朱某说曲某将沙场卖了50万元。2016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朱某约其到第一招待所,到后朱某、王某、安某等人在场,张某、曲某随后赶过来,朱某与张某谈沙场及钱的事,他打了曲某两巴掌,王某、安某等人也打了张某,其按了曲某的头部几下,曲某说人家给了他2万元后其出去了,张某、曲某出来后其没有注意到他们身上有伤。次日下午,朱某约其到青云湖边的豪庭宾馆,安排其和王某等三人让张某、曲某打15万元的欠条,因张某、曲某不打欠条,其三人打了他们二人几拳,后朱某上来询问打欠条的情况,张某说回去后商量,朱某让他们离开。几天后的一天下午,朱某给王某打电话让其二人找张某拿钱,其二人赶到张某的饭店,张某给了王某4000元,次日其过去拿了1500元,朱某让其将5500元交给卖手机的老板。十几天后的一天晚上8时许,朱某联系其到山水文园他家里与张某谈沙场的事,其与王某、安某赶到后,朱某让张某打欠条,后到楼下时王某踹了张某一脚,其上前打了他一巴掌,王某用螺丝刀威胁张某,安某也踹了他几脚。本院认为,被告人岳公峰在同案犯朱某纠集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威胁方法强行向他人索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对其惩处。关于本案寻衅滋事罪指控,在犯罪主观故意方面,同案犯朱某与被害人张某、曲某系合伙关系,双方有经济纠纷,其以沙场被卖为由向被害人张某索要财物,纠集安某、王某刘某及被告人岳公峰对张某、曲某实施威胁、殴打,目的是让张某给其15万元现金或出具15万元欠条,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属于寻衅滋事罪中寻求刺激或逞强争霸的主观目的。在犯罪客观方面,安某、王某、刘某及被告人岳公峰在新泰市第一招待所、豪庭宾馆、朱某家中等地点,对特定的被害人实施威胁、殴打,迫使其限期或当场交出财物,侵害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综上,被告人岳公峰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当,应予纠正,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岳公峰应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岳公峰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岳公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岳公峰在朱某纠集下参与共同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岳公峰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岳公峰具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应减轻处罚;被告人岳公峰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岳公峰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平岭人民陪审员 张明照人民陪审员 李树坡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宗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