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3民初16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永定区旺和酒业与黄文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定区旺和酒业,黄文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1674号原告:永定区旺和酒业,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822MA2YD5AH9A。经营者游红勤,女,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大京,龙岩市永定区康桥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黄文城,男,198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永定区旺和酒业与被告黄文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永定区旺和酒业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永定区旺和酒业以已与黄文城自行协商解决并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定区旺和酒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永定区旺和酒业负担。审判员 陈  俊  飞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丽君(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