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彩文、黄缉楼共有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文,黄缉楼,黄揖天,黄永送,玉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8执703号申请执行人:黄彩文,女,1954年5月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申请执行人:黄缉楼,男,1952年3月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黄揖天,男,1944年4月19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黄永送,男,1980年5月13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被执行人:玉云英,女,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南宁市良庆区,申请执行人黄彩文、黄缉楼与被执行人黄揖天、黄永送、玉云英的共有纠纷一案,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108民初2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揖天、黄永送、玉云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彩文、黄缉楼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黄永送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永送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524元,冻结期限一年;划拨被执行人黄永送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5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思阳审判员 曾石贤审判员 廖思养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凌杰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