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52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义安与万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安,万晓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5271号原告:王义安,男,196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万晓明,男,1966年10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王义安与被告万晓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义安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7.50元,由原告王义安负担。审判员 薛桂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沈永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