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与唐莹皓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唐莹皓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302民初73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住所地:桂林市解放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8988529540。负责人:李川,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登,男,该行业务经理。被告:唐莹皓,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兴安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住广西兴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与被告唐莹皓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建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莹皓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欠款26295.77元(计算至2017年10月9日的本金为20347.77元;利息4469.3元,此后利息另计;逾期还款违约金1234.05元;消费手续费244.65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5年4月16日向我行申请金穗贷记卡,卡号为00×××09,于2015年4月28日开始消费透支,截至2017年5月16日累计拖欠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共计36230.15元。原告通过电话催收、挂号信催收、上门催收等多种方式,被告至今不归还欠款。原告起诉之后,被告偿还部分款项,目前还拖欠本金20347.77元、利息4469.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34.05元、消费手续费244.65元。原告提交证据如下:⒈金穗贷记卡领用申请表、领用合约、调查审查表、个人信用报告、收入证明;⒉账户明细及信息;⒊催收邮件交寄清单;⒋金穗信用卡章程。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结合以上证据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5年4月28日,被告向原告申办金穗贷记卡,承诺自愿遵守金穗信用卡章程,并获得原告发放的卡号为62×××09信用卡。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和章程载明:日利率按照万分之五计收并按月计收复利;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偿还。被告自2015年4月28日开始消费。原告通过电话、挂号信、上门等多种方式催收,被告仍有欠款未还清,截至2017年5月16日累计拖欠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消费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共计36230.15元。本案立案之后,本院通过电话、邮寄、公告等方式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偿还部分款项,截至一审辩论终结时止,尚拖欠本金20347.77元、利息4469.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34.05元、消费手续费244.65元。本院认为,被告到期未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对原告银行主张的债权予以确认,对原告银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莹皓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分钟支行信用卡(卡号:62×××09)欠款本金20347.77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10月9日利息为4469.3元,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1234.05元、消费手续费244.65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案件受理费253元、公告费7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3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芳人民陪审员 曹 明人民陪审员 周 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文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