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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执恢5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振威与王安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威,王安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恢519号申请执行人李振威,住德惠市。被执行人王安达,住德惠市。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振威、王安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向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   小   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董   训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