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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496号原告:谢某,女,汉族,靖安县人,住江西省靖安县。被告:刘某,男,汉族,湖北省临湘市人,住江西省靖安县。原告谢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余延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时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