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496号原告:谢某,女,汉族,靖安县人,住江西省靖安县。被告:刘某,男,汉族,湖北省临湘市人,住江西省靖安县。原告谢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谢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某承担。审判员 余延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时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