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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倪张根、张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张根,张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倪张根,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执行人:张球,男,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申请执行人倪张根与被执行人张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3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智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