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民初1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吴俣与王国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俣,王国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12090号原告:吴俣,男,1992年5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告:王国兵,男,1977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原告吴俣与被告王国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俣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庆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谢玄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