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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魏建高、王建华等与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高,王建华,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1160号原告:魏建高,男,196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原告:王建华,女,196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红举、杨紫,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经济开发区医药城10-8号。法定代表人:张志晓,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肖晓(实习),河南万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建高、王建华诉被告洛阳和祥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原告魏建高、王建华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魏建高、王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军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