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7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黄俊章;向茂清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79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黄俊章,向茂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7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方清,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黄俊章,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向茂清,女,汉族,住址同上(系黄俊章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达州万源市方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俊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黄俊章至今拒不履行本院(2017)川1781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黄俊章在万源市青花镇国有土地使用权中16.25%的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永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