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王思远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王思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初161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负责人关锐,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冯建华,系该行职工。代理权限:收集提供证据,参加庭审辩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被告王思远,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铁岭市银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诉被告王思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原告预交),全额退还。审 判 长 张强人民陪审员 张军人民陪审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