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邢某、王某、梁某、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邢某,王某,梁某,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121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法定代表人:王行最,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邢某,男,汉族,1985年6月25日生,住什邡市。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6月25日,住绵竹市。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生于19783年11月24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庄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7月12日,住什邡市。四川省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邢某、王某、梁某、庄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2017)川068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邢某、王某、梁某、庄某的银行存款30876元,或冻结、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柱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谭渤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