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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98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兴园与上海月亮之上交通安全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兴园,上海月亮之上交通安全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9873号原告:徐兴园,女,195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月亮之上交通安全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梁陆敏。原告徐兴园与被告上海月亮之上交通安全咨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徐兴园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兴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 蓓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常贝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