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2民初33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炳煌、潘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炳煌,潘伟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3362号之一美娥,女,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住晋江市。晋江市,被告:陈炳煌,男,汉族,1972年12月24日出生,住泉州市洛江区,被告:潘伟平,男,汉族,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许美娥与被告陈炳煌、潘伟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许美娥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许美娥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美娥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许美娥负担。审 判 长 张安腾审 判 员 洪肇鑫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燕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