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民辖终6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沈阳松陵机电成套电器厂与孙广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松陵机电成套电器厂,孙广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辖终6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松陵机电成套电器厂,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松山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国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琪,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广啟。上诉人沈阳松陵机电成套电器厂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6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松陵机电成套电器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阳松陵机电成套电器厂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松陵机电成套电器厂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敏审判员 汤 涛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