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271民初32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马艳萍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艳萍,王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3294号原告:马艳萍,女,汉族。被告:王辉,男,汉族。马艳萍与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马艳萍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马艳萍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艳萍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马艳萍负担。审 判 长  刘运兴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曹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