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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5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作伟与被执行人周文吉、杨国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作伟,周文吉,杨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15执188号申请执行人赵作伟,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辽中区。被执行人周文吉,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被执行人杨国玲,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同上。申请人赵作伟与被执行人周文吉、杨国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暂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且申请人暂不能提供其他效财产线索及证据,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2016)辽012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刘丽丽执行员  金 鑫执行员  付殿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