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1执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饶龙涛、熊和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龙涛,熊和文,熊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635-1号申请执行人:饶龙涛,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和文,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张巷镇灌山村委会东边组。被执行人:熊志红,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饶龙涛与熊和文、熊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少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