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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63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饶龙涛、熊和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龙涛,熊和文,熊志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635-1号申请执行人:饶龙涛,男,197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熊和文,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张巷镇灌山村委会东边组。被执行人:熊志红,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饶龙涛与熊和文、熊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 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少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