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申4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金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金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行申4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金全等553人(再审申请人名单及身份情况与原一、二审裁定书所附名单及身份情况一致,具体名单及身份情况参见原一、二审裁定书)。诉讼代表人:陈文英,男,汉族,1953年11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诉讼代表人:陈金全,男,汉族,1941年9月9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诉讼代表人:梁巨平,男,汉族,1949年12月17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诉讼代表人:彭伟,男,汉族,1959年6月13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诉讼代表人:周鉴泉,男,汉族,1941年1月4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该委主任。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中路***号粤财大厦*****楼。法定代表人:王芃,该厅厅长。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舜展。再审申请人陈金全等553人因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市国规委)、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广东省住建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终9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金全等553人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市国规委作出的穗规建证〔2011〕240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涉案《规划许可证》)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再审申请人的房屋及承包土地原位于广东省珠江甘蔗试验场,后甘蔗试验场搬迁,将涉案《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房屋作为再审申请人的安置房屋,因此再审申请人与涉案《规划许可证》之间有利害关系,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二、再审申请人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粤71行终937号行政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证据材料,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根据陈金全等553人申请再审提交的材料反映,本案中,陈金全等553人因不服涉案《规划许可证》向被申请人广东省住建局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住建厅作出粤建复决〔20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广州市国规委作出的涉案《规划许可证》,陈金全等553人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因涉案《规划许可证》所指向的建设项目的土地(以下简称涉案土地)使用权人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陈金全等553人并非涉案《规划许可证》的相对人,其在本案在本案诉讼期间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广州市国规委作出涉案《规划许可证》时影响了其合法权益,因此,原一、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陈金全等553人与涉案《规划许可证》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据此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陈金全等553人申请再审主张,原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与涉案《规划许可证》具有利害关系,其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等,请求撤销原二审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陈金全等553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金全等553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林俊盛审 判 员 杨雪清审 判 员 窦家应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陈桂生书 记 员 刘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