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汤华英、刘春梅等与周五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华英,刘春梅,周五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549号原告:汤华英,女,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吉安县。原告:刘春梅,女,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安县。被告:周五苟,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国家井冈山经济开发区。原告汤华英、刘春梅诉被告周五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汤华英、刘春梅以被告周五苟已出具还款保证书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华英、刘春梅撤回对被告周五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汤华英、刘春梅承担。审判员 龚金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殷 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