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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5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汤华英、刘春梅等与周五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华英,刘春梅,周五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549号原告:汤华英,女,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吉安县。原告:刘春梅,女,196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安县。被告:周五苟,男,1966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国家井冈山经济开发区。原告汤华英、刘春梅诉被告周五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原告汤华英、刘春梅以被告周五苟已出具还款保证书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汤华英、刘春梅撤回对被告周五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汤华英、刘春梅承担。审判员  龚金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殷 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