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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皮龙彪与被执行人姜勤、姜善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龙彪,姜勤,姜善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恢411号申请执行人:皮龙彪,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北山街。被执行人:姜勤,男,1968年7月29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河南街。被执行人:姜善龙,男,1940年12月22日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河南街。申请执行人皮龙彪与被执行人姜勤、姜善龙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延民初字第3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姜勤、姜善龙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姜勤、姜善龙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及执行费6009元)。现申请人除本院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姜善龙所有的位于延吉市园圃胡同xx、房权证延字第**、建筑面积84.43平方米房屋(该房屋已被纳入棚户区改造,故暂时不能执行)以外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也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3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全慧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