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2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范书臣与刘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书臣,刘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5297号原告:范书臣,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影,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范书臣与被告刘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范书臣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书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书臣撤诉。案件审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范书臣负担。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