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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52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范书臣与刘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书臣,刘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2民初5297号原告:范书臣,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刘影,女,1970年7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范书臣与被告刘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范书臣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范书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书臣撤诉。案件审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范书臣负担。审判员  胡亚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