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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2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孟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225号原告:孟某,女,1973年10月27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亚明,盐城市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男,1970年9月6日生,原住盐城市亭湖区,现去向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孟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2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杨碧蓉人民陪审员  郑建春人民陪审员  戴学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卞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