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北冠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河北冠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81民初2375号原告: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宋渎村周家浜。法定代表人:周忠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华、饶国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河北冠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崇义村四街村北铸造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长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冠丰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已经和解,原告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2元,减半收取6981元,由原告宜兴市鑫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海永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