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5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杨春香与冯光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光安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520-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春香,女,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申请人:冯光安,男,199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春香与被申请人冯光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8月25日作出(2017)鲁1482财保520-1、520-2号民事裁定,冻结担保人赵雪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00.00元;冻结变更保全申请人冯光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禹城火车站营业所账户上的存款3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杨春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一、担保人赵雪在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000.00元的冻结。二、变更保全申请人冯光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禹城火车站营业所账户上的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