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正风、王学春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陈正风,王学春,问先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5170号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明耀被告:陈正风。被告:王学春。被告:问先成。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正风、王学春、问先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卢 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