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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士胜与李加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胜,李加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280号原告:朱士胜,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加献,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朱士胜与被告李加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朱士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士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卫民审 判 员  张 翔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