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朱士胜与李加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士胜,李加献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2280号原告:朱士胜,男,199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李加献,男,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朱士胜与被告李加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朱士胜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士胜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卫民审 判 员 张 翔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