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小梅与刘欢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小梅,刘欢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47号申请执行人:刘小梅,女性,汉族,1977年04月20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刘欢欢,男性,汉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陈仓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小梅与被执行人刘欢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09962.49元(未含申请执行费749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2000.00元。2017年10月9日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从2017年10份起,连续于每月月底前至少直接给付申请人500.00元,直到付清507962.49元为止。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303执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段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