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四川卓宏鑫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油川西北机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卓宏鑫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油川西北机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450号原告:四川卓宏鑫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其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章明,四川世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江油川西北机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斌。原告四川卓宏鑫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油川西北机电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卓宏鑫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卓宏鑫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3元,减半收取计965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文淼审 判 员 蒋澍云人民陪审员 汤 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梦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