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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行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何尔敏、何尔绪等与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尔敏,何尔绪,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31行初57号原告何尔敏,男,197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何尔绪,男,1968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王安荣,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唐真福,镇长。委托代理人万志平,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尔敏、何尔绪要求被告赣州市章贡区水东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水东镇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本院于2017年8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4日,拆迁单位水东镇政府与被拆迁户何尔绪、何尔敏签订了《赣储公路改扩建工程拆迁协议书》;同日,水东镇政府与被拆迁户何尔敏签订了《赣储公路改扩建工程拆迁协议书》。两份协议的拆迁面积、安置面积及拆迁补偿等不一致。何尔敏、何尔绪认为被告自2015年12月始未按拆迁协议的约定支付拆迁过渡补助费及店面拆迁停业补助费等而向赣州市章贡区信访局申请,被告作出回复。何尔敏、何尔绪认为该回复违反了拆迁协议,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两份拆迁协议所涉被拆迁户、拆迁面积和安置面积、补偿数额等不相同,不符合合并立案的条件,也违背了行政诉讼一原告一被告一行政行为一诉状的原则规定。经释明,原告不愿更改诉状。何尔敏、何尔绪可依拆迁协议另行书写诉状分别立案。为此,���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尔敏、何尔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何尔敏、何尔绪。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 明审判员 严继东审判员 刘晓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