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谢瑞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瑞明,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349号被执行人谢瑞明,男,198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谢瑞明追缴违法所得及罚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瑞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的规定,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21执349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