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4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李双通、杨增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通,杨增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4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李双通,男,1991年0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被执行人:杨增元,男,1987年06月06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李双通申请执行杨增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534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5月0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杨增元送达法律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7)冀0534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栋审判员 刘庆和审判员 郭玉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