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1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侯惠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侯惠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121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贺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日琪,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国涛,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侯惠华,女,198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诉被告侯惠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张高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