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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余协亚、李世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协亚,李世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8执713号申请执行人余协亚,男,195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执行人李世明,男,196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申请执行人余协亚与被执行人李世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328民初1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李世明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00元。权利人余协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并告知相关执行情况:1、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2017年6月1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向公安、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发起网络查询。2017年6月8日,到文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3、2017年9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4、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有关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在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后,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本案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请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328执7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林绍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赵汉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