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5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与甘远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甘远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25民初4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住所地:崇义县城中山北路62号。负责人:刘海涛,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进胜,该支行风险经理。被告:甘远华,男,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崇义支行)与被告甘远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崇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进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甘远华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崇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977.67元、利息237.48元(截止2017年6月1日)、逾期还款违约金237.48元,合计欠款3261.67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2017年6月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贷记卡,卡号为62×××36。账单日为每月7日,每月1日前后还款。被告最后一次消费时间为2016年10月2日。2017年1月8日进入透支逾期阶段。截止2017年6月1日,被告仍欠贷记卡本金2977.67元、利息237.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6.52元,合计欠款3261.67元。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复印件、账户透支逾期清单原件。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可以证明被告信用卡欠款的事实,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交书面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金穗贷记卡,约定该贷记卡申请人须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合约)。根据上述章程规定和上述合约约定,贷记卡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还款先后顺序为:费用、利息、上期预借现金、上期消费欠款、本期预借现金、本期消费欠款,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一定比例的滞纳金。合约还约定,发卡行可依据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收取费用,并附表载明了收费项目和对应的收费标准。原告审核发放了信用卡后,被告持卡消费。2017年1月8日起被告未能如期归还本息。截止2017年6月1日,被告仍欠透支本金2977.67元、利息237.4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6.52元,合计欠款3261.67元。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原告审核同意并发放信用卡,原、被告之间形成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提供了信用卡透支服务,被告持卡消费后应承担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利息的义务。根据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原告银行公布的违约金收取规则,约定违约金的,按最低还款额未归还部分的5%收取。原章程和合约约定的滞纳金,目的是惩罚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其实质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被告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支付相应的违约金。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本金,并支付利息和逾期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甘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归还透支本金2977.67元、利息237.48元(计息截止2017年6月1日)、逾期还款违约金46.52元,合计3261.67元;二、被告甘远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义县支行支付自2017年6月2日起至信用卡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50元,由被告甘远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钟素芳审判员 魏玉华审判员 邓方定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慧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