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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民初41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曹廷先与莫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廷先,莫跃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123号原告:曹廷先,女,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泽永,系毕节市七星关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莫跃芳,女,其余不详。原告曹廷先与被告莫跃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曹廷先提供的民事起诉状载明的被告住所地无法向被告莫跃芳送达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文书,经拨打被告莫跃芳的手机始终无人接听。经本院释明,原告曹廷先亦不能重新提供被告莫跃芳的具体地址。本院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有明确的被告这一法定条件。原告起诉状载明的被告莫跃芳的住所地不明确,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廷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孙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