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任方龙诉王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方龙,王金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4民初3096号 原告任方龙,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王金兰,女,196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原告任方龙与被告王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任方龙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方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方龙撤诉。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袁 波 审 判 员 朱成均 人民陪审员 张天福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易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