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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执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新刚、刘小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刚,刘小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126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刚,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刘小科,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院(2017)鲁0304民初6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该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刘小科存款13184元(本金12000元、违约金10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申请执行费9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划拨该帐面实有数额,冻结该帐户,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治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