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97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9
案件名称
邓安华与樊小奎、谢思凯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安华,樊小奎,谢思凯,王君,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至县第一中学,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周至县教育局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9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安华,男,197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委托代理人梁志勇,陕西周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小奎,男,196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眉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思凯,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君,男,1979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周至县。委托代理人丁辉,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城市风景都市印象8幢1单元19层11906号房。法定代表人惠红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丁辉,陕西金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至县第一中学。法定代表人陈涛,系该校校长。原审被告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106号1幢1单元11701室。法定代表人艾登顺,系该公司管理。原审被告周至县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张武祥,系该局局长。上诉人邓安华因与被上诉人樊小奎、谢思凯、王君、西安尚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至县第一中学及原审被告陕西平顺劳务有限公司、周至县教育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4民初8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2016)陕0124民初8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邓安华已预交),现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肖晓通代理审判员 辛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美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