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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70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袁丽娟与王树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丽娟,王树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980号原告:袁丽娟,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告:王树强,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原告袁丽娟与被告王树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袁丽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丽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冀晓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 丽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