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民初9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袁丽娟与王树强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丽娟,王树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980号原告:袁丽娟,女,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被告:王树强,男,196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奎屯市。原告袁丽娟与被告王树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袁丽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丽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冀晓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文 丽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