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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康路与吴思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路,吴思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525号原告:康路,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湖北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思琦,男,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康路诉被告吴思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康路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路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2元,减半收取1101元,由原告康路负担。审 判 长  刘建东人民陪审员  夏 琳人民陪审员  黄建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 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