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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86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超鹏与郑州悦龙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鹏,郑州悦龙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655号原告:张超鹏,男,汉族,1997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被告:郑州悦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职工路1号院2号楼1单元10号。法定代表人:范胜世。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超鹏诉被告郑州悦龙酒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超鹏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郑州悦龙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超鹏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鹏撤回对被告郑州悦龙酒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张超鹏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长 林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炼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