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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行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跃进行政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1046号起诉人王跃进,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长宁区。本院收到起诉人王跃进诉上海长风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风物业公司”)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请求:(一)判令长风物业公司停止侵犯其合法权益,履行监督职责;(二)撤销长风物业公司出具的《关于白玉新村XXX号XXX室资料调阅答复情况说明》,同时判决长风物业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和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三)追究长风物业公司刑事责任;(四)判令长风物业公司重新作出答复,提供起诉人申请获取的信息;(五)调取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的被告应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本案中,起诉人王跃进起诉长风物业公司被告主体不适格,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王跃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敏敏审 判 员  朱弘煜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吴泽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