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2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众喜申请文建军居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众喜,文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2执296号申请执行人张众喜,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工人,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被执行人文建军,男,汉族,1967年2月18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地址东安县。张众喜与文建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2017)湘1122民初24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文建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众喜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工商、土地、房产等部门无财产登记记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文建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众喜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文建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众喜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代理审判员 邓祥智代理审判员 杨利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蒋小波 来自